# 国际体育组织“司法垄断”之争:仲裁机构的权威与当事人诉权的冲突-[仲裁机构与当事人诉权之争]
近年来,国际体育组织在处理内部纠纷时,其章程中规定纠纷必须提交其指定的仲裁机构,这一规定引发了广泛的争议。有人批评此举为“司法垄断”,剥夺了当事人的诉权,损害了公平正义。
在国际体育领域,仲裁机构作为解决争议的主要途径,具有独特的优势。仲裁机构的独立性、保密性以及专业化的裁决,使得它在体育纠纷解决中发挥了重要作用。然而,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强制规定纠纷必须提交其指定的仲裁机构,这一做法却引发了许多争议。
首先,这种规定被视为对当事人诉权的剥夺。在正常情况下,当事人有权选择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,以保障自身的合法权益。然而,国际体育组织章程的规定,使得当事人只能选择其指定的仲裁机构,这种“一刀切”的做法,限制了当事人的选择权,违背了仲裁的基本原则。
其次,这种规定引发了“司法垄断”的质疑。司法垄断是指某个组织或机构在特定领域内拥有绝对的裁决权,而其他机构或个人则无法介入。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强制规定必须提交其指定的仲裁机构,这种做法无疑使得该组织在体育纠纷解决领域具有了绝对的权威,从而引发了司法垄断的担忧。
此外,这种规定还可能损害体育仲裁的公正性。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指定的仲裁机构,可能存在着利益冲突或者专业能力不足的问题。在这种背景下,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,可能无法做到客观公正,从而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。
针对这一问题,我国学者提出了以下建议:
1. 增强仲裁机构的独立性。国际体育组织应确保其指定的仲裁机构在独立性、公正性和专业性方面具备优势,以保障仲裁结果的公正性。
2. 允许当事人选择仲裁机构。在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前提下,允许当事人选择适合自己的仲裁机构,以维护当事人的诉权。
3. 加强仲裁机构之间的监督和制约。建立健全仲裁机构之间的监督机制,确保仲裁机构在处理争议时能够做到客观公正。
总之,国际体育组织在其章程中规定纠纷必须提交其指定的仲裁机构,这一做法虽然有利于维护体育领域的秩序,但同时也引发了“司法垄断”和剥夺当事人诉权的争议。在今后的发展中,国际体育组织应不断完善仲裁制度,确保仲裁的公正性和当事人诉权的实现,以维护体育领域的公平正义。